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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侗族自治县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
2009-03-05 10:31  文章来源:新晃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为加快完善农村商品流通体系,调动农民购买家电积极性,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根据《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商建设[200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家电下乡政策规定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在全县范围内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村居民在家电下乡推广时间内,购买规定的家电产品,给予销售价格13%的资金补贴。每户限购补贴范围内的彩电、冰箱(冰柜)、手机和洗衣机四大类产品各1台(部)。
(二)家电下乡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最高限价分别为彩电2000元、冰箱(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具体品牌、规格以商务部、财政部招标公告为准。
(三)起止时间。家电下乡实施时间暂定为4年,从2008年12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底止。
二、销售网点确定和要求
(一)销售网点的确定。由县商务局根据本方案规定的销售网点备案条件,结合中标销售企业的销售网络(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确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家电下乡工作阶段,原则上在县城设立3—5个,每个乡镇各设立1—2个销售网点,确保销售和服务网络覆盖全县23个乡镇。
(二)销售网点的备案
1、销售网点备案条件:
(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
(2)县城营业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乡镇门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边远山区乡镇可适当减小),并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能力;
(3)必须设立家电下乡销售专区(柜),并固定专人进行讲解、咨询、演示,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柜)范围;
(4)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企业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村居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
(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6)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7)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有安全隐患。
2、销售网点备案程序。中标销售企业要以县为单位,携带中标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备案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标销售企业与备案网点签订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到县商务局登记备案,并填写《湖南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三)对销售网点的要求
1、做好货源组织工作。要备足中标产品货源,方便农民及时购买;要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和不在中标范围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要严格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2、做好销售服务和登记。要为补贴类产品购买人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各销售网点在产品销售的同时必须按照要求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并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3、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为农民提供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维修服务、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等,坚持按规定送货上门,不通公路的边远乡镇要送到村或农户指定的就近地点。对边远乡镇无法设立网点的要组织团购或送货下乡,确保农民买得方便、用得放心;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做好退换货;要妥善处理投诉,各销售网点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诉求。
三、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一)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本”到本县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税务发票”和家电下乡“产品专用标识卡”,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二)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购货发票。(2)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3)居民户口本。(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或其他储蓄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开立账户后申领补贴。
(三)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程序实行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后兑付。具体按《湖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四)退货审核。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同意退货”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 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补贴金额,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四、组织领导及部门职责
县政府成立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张远松任组长,常委副县长姚茂良为执行副组长,县商务局局长蒲学东、财政局局长舒明发为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县商务局市场与内贸股股长杨佑生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一)县商务局职责。会同县财政局做好家电下乡政策宣传和现场检查服务工作:
1、受理中标企业网点备案。依据国家和省财政厅、商务厅的公告,受理中标企业在本县的销售网点备案,并登陆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将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网点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要向企业说明情况,并要求企业在2日内进入家电下乡信息系统予以删除。
2、加强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及时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流程及网点等应该让农民了解的政策信息,特别是补贴申领发放程序及所需证明材料等信息,采取印发公告、广播、报刊、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要求宣传到村、到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防止虚假宣传,以免误导农民。
3、加强对促销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协调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有计划地开展农民团购活动,避免抢购;对备案销售网点举办的大型促销活动进行现场指导,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县政府;协调中标企业及其销售服务网点妥善处理与农民消费者的纠纷。
4、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一是要联合财政、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产品质量、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发现有不能保持网点建设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坑农害农、骗取补贴资金等重大问题的,要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市财政局、商务局,并采取相应整治措施;二是要对上级决定进行整改或取消资格的销售网点,于做出决定之日在家电下乡信息系统进行取消(或恢复)的确认;三是对凡未备案的家电销售网点假冒家电下乡名义开展销售活动,欺骗农民的,要及时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并上报处理情况。
(二)县财政局职责。会同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县家电下乡工作:
1、加强对乡财政所补贴审核认定工作的指导,对经乡财政所审核无误的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
2、强化监管责任,凡发生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的,无论涉及任何单位、任何人,一律依照相关法规、制度查处。
3、安排落实全县家电下乡工作经费,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4、乡镇财政所严格按照本方案和《湖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要求,负责申报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并按规定进行退货审核。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县家电下乡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家电下乡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工作职责,落实专人开展工作。要做好相关应急预案,加强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我县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把这项惠及农民的事情办好。
(二)搞好宣传培训。县商务局、财政局要认真组织相关工作人员、中标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服务人员的培训动员工作,使大家熟悉工作流程、方法,确保熟练开展工作;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政策,及时发布重要信息及时公告,使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
(三)及时上报信息。县商务局、财政局和各销售网点要认真学习家电下乡有关政策规定,正确操作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及时登录、查询相关信息;要定期对口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立即上报。
(四)保障补贴兑现。县财政局要加强资金调度,与相关金融机构衔接、协调兑付工作,保证补贴及时足额兑付到位。县商务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销售企业运作的管理、检查、督促,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推进。在县商务局、财政局设立举报电话(县商务局:6222877,县财政局:6221424),及时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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