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促进工业发展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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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3-05 10:13 文章来源:新晃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省市驻晃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新晃侗族自治县委员会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08年12月10日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促进工业发展十八条
为了积极应对当前复杂的经济环境,减少不利因素的影响,在危机中寻求机遇,确保我县工业平稳走出困境,为下一轮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特决定2009年采取如下十八项措施:
一、积极协调和鼓励信贷支持
第一条 县内金融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利率等多种手段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充足供应。
第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向上争取信贷规模,确保我县工业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2009年各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发展贷款净增额不低于1亿元。县财政以2008年各金融机构投放贷款为基数,2009年对新增工业企业贷款1000万元—1亿元以内的按3‰的标准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部分按5‰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条 建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制度,积极帮助工业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县人民银行要认真执行少数民族民贸贷款贴息政策。2009年对工业企业通过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新增贷款的利息,县财政给予不超过年利息1个百分点的贴息。
第四条 积极帮助银行化解贷款风险。加快组建贷款担保公司,县财政安排100万元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争取2009年6月底前运营。
二、执行宽松优惠的税费政策
第五条 适当减轻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负担。在摸清土地使用税税源、企业依法足额缴纳土地使用税税款的前提下,对全年每亩均综合税负1万元以上的企业,2009年因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较2008年新增部分,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工业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购进机器设备允许抵扣进项税金。
第七条 对涉及企业的收费,除教育费附加、排污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出让金外,其它规费一律免收。
三、实行临时优惠电价
第八条 在现行电价基础上,对高能耗企业用电优惠0.025元/kwh,大工业用电优惠0.02元/kwh,非普工业用电优惠0.03元/kwh。
第九条 在电力价格优惠期间,县内小水电企业与电力公司结算价格降低0.003元/kwh。
第十条 为化解市场风险,政府、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用电企业建立价格联动和相关支持机制。
四、鼓励投资引资实施工业项目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对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企业0.5%的奖励。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向上争取扶持项目。申报工业项目被列入上级资金支持的,县财政按项目落实情况给予重奖,年终根据资金到位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2009年内招商引资启动的工业项目,在原来政策基础上给引资人增加0.5个百分点的奖励。
五、加大对工业企业的服务和扶持力度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工业先锋》通报情况的职能作用,实行规模以上企业信息旬报制度,及时掌握全县经济运行态势。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工业110和下派驻厂干部的作用,及时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十六条 政府加强对企业(包括银行)回收应收帐款(贷款)的协调,帮助、支持企业(银行)依法开展清收工作。
第十七条 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县劳务部门要根据当前企业实际情况,以政府投入为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我县企业员工技能水平。
第十八条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加快经济发展四十条》,县委、县政府将加大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加大对贯彻落实不力、损害工业发展环境行为的查处力度。
(此件发至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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